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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食药监局得知,日前,市食药监局实施了《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南》,首次就连锁餐饮企业人员管理、原料订购、加工制作管理等食品安全问题做出了规范化拒绝。 《指南》首次明确提出连锁餐饮企业不应实行食品安全管理授权人制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许可具备适当工作经验的人员,全面负责管理、全权处理本企业食品安全涉及工作,做责任实施到明确负责人。 《指南》还规定,连锁餐饮服务企业总部、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不应创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经营门店按拒绝配有专职或全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连锁餐饮服务企业不应创建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真实情况记录培训情况。 除拒绝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在进口商时存留订购合约、供货表格、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涉及记录或票据的留存期限不得多于2年之外,《指南》还特别强调,连锁餐饮服务企业在订购和用于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作出独立国家的记录,不得订购、储存、用于亚硝酸盐等易欺诈的食品添加剂。 据介绍,为更进一步强化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了《北京市连锁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更进一步完备餐饮服务企业的行政约谈、信用管理、违法审批等制度。
按照《指南》规定,被行政约谈的餐饮服务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两年内不得分担根本性活动餐饮服务接待工作。约谈记录将写入被约谈单位诚信档案,并作为不当记录。此外,对不存在相当严重违法行为、导致险恶社会影响的,除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写明违法生产经营者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置要求等内容的审批书张贴在该违法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方位。
市食药监局餐饮服务监管处长刘国斌回应,“对被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必要责任人员自注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要求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专门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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